转发总务部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光明区中山大学人才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住建部门通知,深圳市光明区中山大学人才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人才房)在2023年11月以定向配租方式整体交付我校使用。为做好人才房的承租工作,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教职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人才房项目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大道和圳美一路交汇处、深圳校区南侧,紧邻荔山公园、地铁6号线支线中山大学站。人才房户型分为一房一厅(建筑面积约35㎡)、两房两厅(建筑面积约65㎡)、三房两厅(建筑面积约80㎡)、三房两厅(建筑面积约100㎡)、四房两厅(建筑面积约120㎡)、四房两厅(建筑面积约150㎡)六种基准户型。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告,人才房的基准租金为:一地块(包含1A、1B栋)20.11元/月·平方米,二地块(包含2A、2B、2C、3A、3B栋)20.32元/月·平方米,三地块(4A、4B、4C、4D栋)20.32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人才房租金定价、年度基准租金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房内配置燃气灶、灯具、洁具等基本生活设施。
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由安居城服公司提供,政府公告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37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如有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费用标准为0.25元/月·平方米。
人才房起租时间为2024年2月1日,教职工在起租时间前入住人才房的仅需要缴交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无需缴交人才房住房租金。教职工可以搬入人才房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承租人范围和申请条件
承租人范围包括工作地点在中山大学深圳校区的校本部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合同聘用人员、科研博士后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以及附属第七医院、附属第二医院、深圳校区附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
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并以家庭为单位,在深圳申请一套(间)人才房。所申请的人才房仅供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居住。
申请租住人才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九级及以上职员职级。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深圳市购房优惠政策,未承租深圳市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教职工申请租住本项目后要腾退原入住房源,统一调换至本项目住房)。
3.申请人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人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院士及国际大奖得主不受该项限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持有才享光明“人才码”;
4.申请人在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配租标准
考量要素 |
配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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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评定 |
家庭 人口 |
职称 |
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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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身 |
/ |
/ |
单间或一房户型(35㎡) |
/ |
两人 |
初级 |
八级职员 |
两房及以下户型(65㎡) |
TD |
三人 |
中级 |
主管或七级职员 |
80㎡三房及以下户型 |
TC |
四人及以上 |
副高 |
副处或六级职员 |
100㎡三房及以下户型 |
TB |
/ |
正高(四级) |
正处或五级职员 |
120㎡四房及以下户型 |
TA |
/ |
正高(一级、二级、三级) |
副厅及以上(四级职员及以上) |
150㎡四房及以下户型 |
注:人才评定(TA-TD)为光明科学城“才享光明”人才服务分类标准 |
根据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高层次人才的配租面积标准为:
(一)第一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二)第二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三)第三类人才可申请免租租住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四)第四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院士及国际大奖得主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其余高层次人才免租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自愿认租低于其人才层次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人口按照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家庭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包括入住教职员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父母不计入家庭人口,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有效居住证的入住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计入家庭人口。
四、资料清单及提交要求
(一)资料清单
1.单位(学院/职能部门/附属单位)汇总表
《深圳校区人才房申请统计表》(附件1),需提供纸质版(盖章)、电子版(Excel版本可编辑文件)。
2.个人申请材料
(1)《光明区人才住房申请表》(附件2签名+手印后的PDF扫描件);
(2)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职务证明、光明“人才码”证明(若有)、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若有)等有效鉴定文件(PDF扫描件);
(3)申请人最新劳动合同(PDF扫描件);
(4)近一年深圳市/广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含最新月份,查询指引见附件3);
(5)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相关材料(PDF扫描件);
(6)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子女若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非同一户口,需另外提供出生证明,PDF扫描件);
(7)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身份证、户口本(作为共同申请人时提供,另需提供相关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非深户需提交居住证, PDF扫描件);
(8)个人承诺函(附件4签名+手印后的PDF扫描件);
(9)个人声明(附件5签名+手印后的PDF扫描件);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证明(下载“i深圳”APP,在首页中间区域滑动选择“不动产查询”图标进入查询)
(二)提交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前将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申报的教职工资料电子版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邮箱:lishzh29@mail.sysu.edu.cn,(邮件主题为:单位-人才房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分级归档要求如下:电子版为文件夹形式(命名为“单位”),内含单位汇总表及每个申请人的材料;每个申请人的材料为子文件夹形式(命名为“姓名-单位”),子文件夹内包含资料清单中按清单顺序排列的各项材料(文件命名为“姓名-单位-材料名”)。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将报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核查,请填写人确保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二)申请资料经总务部工作人员核查后,学校将组织选房、办理入住等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为便于学校开展公开选房及资料审核工作,教职工可以选择不超出配租标准面积的户型。
(四)2022年12月,总务部组织开展了承租材料申报工作,因人才保障房延期交付使用,由于承租申报材料具有时效要求,此前已申报的教职工如本次申请须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校区人才房申请统计表
2.光明区人才住房申请表
3.社保证明查询打印指引
4.个人承诺函
5.个人声明
总务部
2023年11月11日
(联系人:李石圳,联系电话:0755-23260082 ; 张嘉,联系电话:0755-23260083)